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