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