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