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 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 (三) 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 (四) 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继续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