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二)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l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l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