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