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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2004年) (一)

(一)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