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2004年) 三、 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报送内容 (一)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 (二) 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