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1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第1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