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内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年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本项推荐由日常事务机构汇总,统一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不受当年推荐指标限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