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特别行政区的法定高等学校,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定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以及人士,可按照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办法,向日常事务机构推荐。
日常事务机构负责组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定资格的同行专家,对有关人士和机构提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向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选、项目及相关的奖励种类建议。
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和日常事务机构的建议做出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