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机构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