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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凡根据《通知》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 各地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向农民收取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专门面向农… (二) 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 (三) 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 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不再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村提留开支的村级有关费用按《通知》规定的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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