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规〔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