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中医药局、外交部、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