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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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