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