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2016年) 四、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2016年) 四、 四、 政策支持 (一) “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 (二) 对于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 (三) 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 (四) 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