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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相… 二、 2009和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 三、 2009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9”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8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 四、 从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执行2008、2009和2010年度到期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按到期年份变更和颜色标准定期轮… 五、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应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六、 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农业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附件:1、 2009和2010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样式 5 4 9 3 10 2 11 1 12 2009 5 4 9 3 2 1 12 8 4 10 3 11 12 1
2、 2009和2010年度便携型交强险标志样式 注: 本标志未经承保公司盖章或涂改填写内容视为无效,请注意随身携带。 注: 本标志未经承保公司盖章或涂改填写内容视为无效,请注意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