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3、4、5、6),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