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二、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 三、 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 五、 海关验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章。 六、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 《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略) 4. 《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略) 5. 《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略) 6. 《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略) 7. 《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略) 8.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章(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