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二、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
三、
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
五、
海关验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章。
六、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
《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略)
4.
《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略)
5.
《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略)
6.
《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略)
7.
《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略)
8.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章(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