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包括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除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等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信息,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存档;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包括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除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等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信息,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存档;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