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一)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一) 二、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公众公司的各项义务,接受监督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完善法人治理及内控体系,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规范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依法进行股票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等活动。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包括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