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二) 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要强化合规及风控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建立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架构。主办券商要严格依规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内核程序,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和风险揭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的要求,依照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核查和验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