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相应职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