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