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二、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 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80%; (三)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情况; (五) 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