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二、 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四)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四) 二、 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四) 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情况;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