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条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