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以下简称投向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