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未完成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政府投资基金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