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