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当就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基金审批层级,对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