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作为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依据。
省级清单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1次。省级清单所列重点投资领域应以三级分类形式列示,其中一级、二级分类应分别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大类”相对应,三级分类细化至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