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及时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虽欠缺某些证据,但收集、补充证据难度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
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公安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补正、说明的;
证据材料制作违反程序规定但程度较轻微,通过补正可以弥补的;
案卷诉讼文书存在瑕疵,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的;
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提供的;
其他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