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
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补充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补充侦查事项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的;
其他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