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
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
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
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
人民检察院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应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