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三、 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 第十九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十九条 三、 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再审提审请示及材料后,由立案庭编立“监”字号,转相关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在三个月以内作出下述处理: 符合提审条件的,作出提审裁定; 不符合提审条件的,作出不同意提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提审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意见和理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