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三、 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 第十八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十八条 三、 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情况; 报请再审提审的理由; 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必要的案件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