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情况;

报请再审提审的理由;

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必要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