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