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计委、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国土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农林)厅(局):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考虑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多地受… 一、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对保护世界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已成为全球文化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会文化生… 二、 进一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我国现在已有涉及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 三、 正确处理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效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 四、 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世界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重要影响。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得到切实遵守。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履… 五、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世界遗产资源,涉及文化、文物、计划、财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