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21.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0)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10) 21.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0) 其他不称职情形。 因工作需要,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前款第(3)、(4)项所列情形进行适当调整。 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9) 目录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