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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21.

21.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 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办案数量指标得分未达到本部门全体法官本年度人均办案数量指标得分的50%; (4) 由本院党组管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办案数量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 (5)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6) 办案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 (7) 工作责任心或审判作风差,多次出现办案效果问题,群众意见较大; (8) 由本院党组管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9)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10) 其他不称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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