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2、 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六)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六) 2、 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六)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