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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在基层确定1至2个调研联系点,定期开展调研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深入联系点每年至少3次,每次不少于4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其他领导干部深入联系点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天。调研联系点每3至5年更换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的计划、安排及基层联系点的确定、更换由办公厅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本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协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