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四条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调研与不定期调研相结合。原则上要确定专门月份作为领导干部集中调研月。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基层调研每年累计不少于30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其他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每年累计不少于60天。鼓励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利用探亲休假等机会开展随机调研。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