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座谈会、领导信箱等形式,加强与本院干警的沟通交流。要认真开展与干部群众的谈心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可与党员民主生活会谈心结合起来安排。要注重听取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并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反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