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十条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多同当地群 众座谈,多同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沟通,多深入农村、企业、社会组织中了解情况,多同基层法院干警座谈交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