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