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原保税进口、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结转另—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海关可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